助困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万慧杰发布时间:2020-08-18浏览次数:236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各项助困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学校助困工作推行“奖、贷、助、补、减”和新生“绿色通道”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困难补助和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的资助,确保不使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报到入学、确保不使一名在校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途辍学。

第二章  资助资格的审定

 第三条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或生活费用,并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况的,可以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我校助困的对象。

(一)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生活俭朴,愿意并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三)具有县、乡民政部门和村(街道)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郑州轻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办法》。

 第五条 各学院应及时建立、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经常性地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对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学业。

 第六条 如有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灾害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各学院应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办法

 第七条 经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校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减免学杂费、各类困难补助、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获得帮助。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办法详见《郑州轻工业大学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详见《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办法详见《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一)对于学生临时发生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经核实确实一时无法解决,学生近期不能支付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困难补助,补助金额100-1000元。

(二)需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和申请困难补助的理由,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情况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减免学杂费

(一)对确实没有经济来源的孤儿或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等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

(二)家庭收入不高,学生家庭劳动力不足或遭遇自然灾害等情况,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交纳全部学杂费有困难者,可适当减免学杂费。

(三)由学生本人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减免学杂费申请表》(附有关证明:书面申请报告、县乡村三级困难证明、家庭基本情况说明),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交主管校领导批准,酌情减免。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的专项奖(助)学金,每年根据实际捐赠的数量及资助单位要求,学生处临时下达评审指标,由各学院根据具体规定推荐人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发放,具体规定详见《郑州轻工业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执行;河南省有关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的执行按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助困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分为学院和学校两级管理:各学院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分别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存放。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助困工作,要定期总结工作,及时进行情况通报,更新数据材料和档案。

 第十七条 各类助困款项的发放,由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由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取消登记、发放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各类困难补助;已经取得补助的,应取消特困登记、停止贷款和各类特困资助,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款项;已减免学杂费的,应取消减免,限期交清所欠款额: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党团组织和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三)生活不节俭,平时消费过度、铺张浪费者;

(四)拒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六)弄虚作假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困难资助。

 第二十条 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意外事件,从而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